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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会勤与被告钱治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会勤,钱治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96号原告韩会勤。委托代理人牛小云,西安市新城区农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治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会勤与被告钱治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会勤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会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会勤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