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上海福琪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福琪贸易有限公司,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福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康桥工业园区东路1234号。法定代表人陆福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梅旭峰,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开发区科技二路67号。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晔,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上海福琪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福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终字第239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协议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538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