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肃民初字8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王胖与朱建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胖;朱建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肃民初字838号原告王胖,女,1981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朱建年,男,49岁,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胖与被告朱建年为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王胖负担。审判员 李孔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