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浙江百祥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百祥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浙江百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1号17层B室。法定代表人:周小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先祥、王李全,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站前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贤炳,系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郑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百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案合同印章涉嫌伪造,诸暨市公安局牌头派出所已立案受理,本案宜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