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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20-03-14

案件名称

徐西华与刘树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西华;刘树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新民初字第1986号 原告徐西华,女,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 委托代理人朱英涛,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树伟,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 委托代理人郭成新,新泰羊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98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刘树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数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新泰市羊流镇雌山村大雌山路246号的住宅一处的查封。 审 判 长  杨绪君 审 判 员  王建民 人民陪审员  田广新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