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书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书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657号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298号恒泰商务楼4楼。法定代表人:施志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书博。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书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书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鲁裕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茅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