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张某某、李某、亢某某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李某,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2001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2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2008年8月2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2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亢某某,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2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金检刑诉(201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李某、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李某、亢某某及辩护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李某、亢某某经事先预谋,通过踩点后,于2012年1月28日上午9时许,由被告人亢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趁被害人周某某及家人外出之际,用撬杠将被害人家防盗门撬开,盗窃手表、相机、金银首饰、相机镜头、望远镜、香烟、香水、电脑、电脑包等物品(经鉴定,物品共计价值36566元)及现金21500元,后三人坐出租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某在电话中得知三人盗窃得手,已回到韩某某在兰考县城租房处,便坐车前往并参与了分赃。案发后,赃物大部分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所盗现金已挥霍。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亢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李某、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周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吴某某、王某某、高某、彭某某、耿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搜查笔录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韩某某、张某某对作案现场指认照片,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四被告人户籍及表现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李某、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李某、亢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追回大部分赃物,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亢某某另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韩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张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李某、亢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五、三被告人所退赃款人民币二万四千五百元,发还失主周慧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校功权审判员 陈 虎审判员 池 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