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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峰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游某某诉被告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游某某,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新市。被告于某某,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诉被告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