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8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许建来与陈立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来,陈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887-1号申请执行人:许建来,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古塘街道石桥头村南埭弄,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303290155。被执行人:陈立锋,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村南墩6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702186937。本院在执行许建来诉陈立锋民间借贷(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2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立锋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立锋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许建来15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需交纳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许建来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陈立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8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建来发现被执行人陈立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