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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涡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葛允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允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涡刑初字第0035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允允,曾用名葛玉杰,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西蒋行政村西蒋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投案,2012年3月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2)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允允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葛允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5月,被告人葛允允以假建房屋为由,分别骗租涡阳县石弓镇西关村村民张东东、石羊村村民崔丙乾、东关村村民张彬的建筑材料。后分多次将骗取的建筑材料以废品卖掉,得赃款30000余元。经鉴定:建筑材料的价格为36465元。另查明: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葛允允向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葛允允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户籍证明、清单、现场图,物证照片,被害人张东东、张彬、崔丙乾陈述,证人王亚民、葛长明、李静静、李庆全、郭华、张侠、雷修岭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允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允允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允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文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