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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小红与黄荣雪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红,黄荣雪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灌民初字第320号原告黄小红。被告黄荣雪,约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红与被告黄荣雪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小红负担。本院应退给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代理审判员  卿艳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