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徐志刚与李守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刚,李守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刚。被执行人:李守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守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守洪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守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