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执民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何根迪、何文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根迪,何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诸执民字第3189号申请执行人:何根迪,男,194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何文松,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根迪和被执行人何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尚应履行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何文松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根迪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执民字第3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