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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康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袁沅海、南康燕龙家具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沅海,南康燕龙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康执字第508号申请人袁沅海,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被执行人南康燕龙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廖迎春,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生,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人。2012年2月15日,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康劳仲案字(2011)第175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误工工资、住院期间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xxx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已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袁沅海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15日对被执行人南康燕龙家具厂作出的康劳仲案字(2011)第175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审 判 员  卢洪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