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同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世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同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世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南京同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曦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吕平,同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慧,女,1973年8月5日生。被告潘世华,女,1939年3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同曦公司与被告潘世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同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同曦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东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谈桂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