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廷章与曹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廷章;曹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李廷章,农民。被告曹万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章与被告曹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章于2012年年7月19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