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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廷章与曹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廷章;曹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李廷章,农民。被告曹万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章与被告曹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章于2012年年7月19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