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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羊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四川省铧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志贵、攀枝花清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17号本院对原告四川省铧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志贵、攀枝花清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青羊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1.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正数第一行中“四川省铧镁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更正为:“四川省铧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倒数第二行中“四川省铧镁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更正为:“四川省铧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七页倒数第十行中“四川省铧镁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更正为:“四川省铧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判员 杨 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芯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