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泉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曾远游与老人头服饰(台湾)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远游,老人头服饰(台湾)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298号原告曾远游,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老人头服饰(台湾)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07-111号余崇本大厦8楼8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远游与被告老人头服饰(台湾)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远游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远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远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曾远游负担。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颍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