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商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杭州钱电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通尔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电电气销售有限公司;南宁市通尔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1886号原告杭州钱电电气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38946-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光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仲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真。被告南宁市通尔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盘岭路**盘岭庄苑**。法定代表人熊芳。原告杭州钱电电气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通尔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忠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宁市通尔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杭州钱电电气销售有限公司称:2009年10月26日至2011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10份产品销售合同,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尚欠货款167240元。嗣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724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954元,合计192194元。被告南宁市通尔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由原告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发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各十份及企业询证函一份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及时付清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南宁市通尔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钱电电气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6724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24954元,合计19219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20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592元,由南宁市通尔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杭州钱电电气销售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其同意由南宁市通尔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4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