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丰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江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丰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马营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郑野,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田江涛,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3日,宝鸡市眉县齐镇齐镇村9组村民,住该组7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丰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江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市丰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143.10元及利息,诉讼费88元、执行费172元。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丰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执字第00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