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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知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少艾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艾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福法知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少艾,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4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肖浩,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2]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少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佩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少艾及其辩护人肖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开始,被告人王少艾以其租用的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东方时代广场A1205房作为翻新手机的场所,先后雇佣三人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苹果”手机翻新活动。其具体做法是从市场上购买旧的“苹果”牌手机并采购带有假冒苹果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同型号的手机镜面、后盖、中壳等零配件,后进行维修、清洗和测试,并将旧的配件更换成上述所购手机镜面、后盖、中壳等,最后通过网络或者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2012年3月26日14时许,根据群众举报,公安人员对东方时代广场A1205房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王少艾及其他多名涉案人员,并现场查获已翻新的苹果4代(8G)手机6部、苹果4代(16G)手机3部、苹果4S(16G)手机1部、苹果4S(32G)手机1部、苹果4S(64G)手机1部(经鉴定共价值52636元),以及尚未翻新的旧苹果4代手机27部、旧苹果4S手机12部及苹果手机中壳21个、苹果手机标签120张、苹果手机液晶屏20个、苹果手机包装盒68个、电吹风筒2个、塑料薄膜封口机1台、螺丝刀4把和收款收据2本。 经鉴定��统计,被告人王少艾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金额为64036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少艾的身份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查缉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少艾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王少艾到案后能够坦白交代有关的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少艾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少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第6281379号“”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包括移动电话机;用于传送和接收电话、邮件及其他数字数据的掌上移动数字电子设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 第G923726号“iPhone”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移动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4月22日至2016年9月27日。 2011年10月开始,被告人王少艾以其租用的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东方时代广场A1205房作为翻新手机的场所,先后雇佣他人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苹果”手机翻新活动。其具体做法是从市场上购买旧的苹果(iPhone)牌手机并采购与上述手机相配适的手机镜面、中壳及带有“”、“iPhone”标识的手机后盖等配件,对旧手机进行维修、清洗和测试,并更换上述购买的手机配件,最后通过网络或者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2012年3月26日14时许,根据群众举报,公安人员对东方时代广场A1205房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王少艾及其他多名涉案人员,并现场查获下列物品:1、已翻新的苹果(iPhone)牌手机,具体名称、数量和鉴定价值为:苹果(iPhone)牌4代(8G)手机6部(单价3838元,金额23028元)、苹果(iPhone)牌4代(16G)手机3部(单价4298元,金额12894元)、苹果(iPhone)牌4S(16G)手机1部(单价4738元,金额4738元)、苹果(iPhone)牌4S(32G)手机1部(单价5538元,金额5538元)、苹果(iPhone)牌4S(64G)手机1部(单价6438元,金额6438元),上述金额合计52636元。上述手机后盖均有“”、“iPhone”标识;2、尚未翻新的旧苹果(iPhone)牌4代手机27部、旧苹果(iPhone)牌4S手机12部及苹果(iPhone)牌手机中壳21个、苹果(iPhone)牌手机标签120张、苹果(iPhone)牌手机液晶屏20个、苹果(iPhone)牌手机包装盒68个、电吹风筒2个、塑料薄膜封口机1台、螺丝刀4把和收款收据2本。 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已翻新好的带有“”标识的苹果牌手机12部、带有“”标识的苹果牌手机包装盒68个、带有“iPhone”标识的手机标贴120张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外,2012年3月9日、10日、13日,被告王少艾销售翻新好的苹果(iPhone)牌手机合计3部,销售金额合计11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书证:当场缴获的有关物品照片、搜查笔录、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收款收据、被告人王少艾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陈某���黄某等多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少艾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涉案手机价值鉴定材料;5、勘验、检查笔录;6、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6281379号“”、第G923726号“iPhone”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该注册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王少艾通过购买旧手机及新的手机配件,对旧��机进行更换新配件、新外壳的方式组装、翻新手机并销售牟利。被告人王少艾通过上述方式翻新的手机与第6281379号“”、第G923726号“iPhone”注册商标核定的移动电话机等属同一种商品。公安机关缴扣的12部假冒手机上的“”、“iPhone”标识与苹果公司的第6281379号“”、第G923726号“iPhone”注册商标相同。经鉴定,上述12部假冒手机共价值52636元。同时,被告王少艾已销售带有“”、“iPhone”注册商标的3部假冒手机的销售金额11400元。上述金额合计64036元。被告人王少艾未经“”、“iPhone”注册商标所有人苹果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64036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王少艾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少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10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手机及配件等,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曾 鲁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