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吉丰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青兰与被执行人岳青军、岳青海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青兰,岳青军,岳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岳青兰,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岳青军,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岳青海,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岳青兰与岳青军、岳青海法定继承纠纷(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2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岳青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2012年7月11日,被执行人岳青海交纳执行款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岳青军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   玉   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   瑞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