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平凉市民族饭店因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凉市民族饭店,安徽绿寰地能空调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民族饭店,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工商街**号。法定代表人马宝平,该饭店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绿寰地能空调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121号。负责人赵建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忠。委托代理人高新臣,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凉市民族饭店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张同海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建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