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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民一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车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车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768号原告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生强,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文亮,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朝晖。原告车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陈生强、张文亮,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朝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某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有婚前财产海尔空调两台(一台挂式、一台立式)、海尔彩电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海尔彩电现在原告处保管,其他财产在被告处保管。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婚后于2011年8月12日购买位于烟台市福山区积金山小区福慧源30号楼第9层902号楼房一户,总房款318696.39元,首付款95696.39元,已还贷三个月,每月还贷款2100元。原、被告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庭审中,被告称有婚前财产,在栖霞市臧家庄镇燕地村楼房一户,该楼房是2005年其父吕道永赠予被告,现房主名依然是吕道永。原告称位于栖霞市臧家庄镇燕地村楼房在××××年××月××日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的父亲以分家协议的方式将该楼房分给原、被告,该楼房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就如下内容达成协议:一、原告车某与被告吕某同意离婚;二、原告车某的婚前财产:海尔空调两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海尔彩电一台归原告车某所有;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福山区楼房一处归原告车某所有,原告车某2012年8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吕某房屋补偿款40000元。逾期不给付补偿款则房屋归被告吕某所有,被告吕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车某人民币40000.00元补偿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案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分家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及被告提交的分家证明、燕地村楼房买房收据、燕地村委证明在案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和睦,互相尊重,互相谅解。遇家庭琐事应协商解决,不应轻易提出离婚。本案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破裂。关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协议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位于栖霞市臧家庄镇燕地村楼房一户是否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该楼房系栖霞市臧家庄镇燕地村委开发建设,属于小产权房,且原告未提出对该楼房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故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车某与被告吕某离婚;二、原告车某的婚前财产:海尔空调两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海尔彩电一台归原告车某所有;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福山区楼房一处归原告车某所有,原告车某2012年8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吕某房屋补偿款人民币40000.00元。如原告车某逾期不给付补偿款则房屋归被告吕某所有,由被告吕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车某人民币40000.00元补偿款。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明大审判员  蒋基德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岩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