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912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祁梁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