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三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118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