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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孟翠娥与被告何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孟翠娥。被告何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翠娥与被告何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孟翠娥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