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孟翠娥与被告何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孟翠娥。被告何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翠娥与被告何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孟翠娥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