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2012)清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清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文盲,个体户,住靖边县河东新农村供销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12月31日被清涧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2)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生、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白某某先后经孙某某联系将孙某某等人所盗窃的柏树53根卖给了朱某某、罗某某、马某某。自己分得赃款3300元。经清涧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所盗53根柏树总价值人民币1138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销售他人所盗窃的柏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白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某是木匠,经孙某某先后五次联系,将孙某某等人盗窃价值113800元的53根柏树卖给他人,自己从中获利3300元。2010年春天,白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给靖边的朱某某卖了3根柏树,从中获利500元;2010年秋天,白某某先后两次以14300元的价格给靖边的罗某某卖了30根柏树,从中获利1300元;2010年后半年,白某某先后两次以12000元的价格给靖边的马某某卖了20根柏树,从中获利1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孙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白某某就是给他负责销赃的人。2、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鉴字(2011)31号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白某某销售的孙某某等人盗窃的柏树总价值113800元。3、扣押笔录,证实2011年10月13日,在靖边县东坑镇毛瑶村孙培发(罗某某之姨夫)家院内,扣押罗某某从白某某手中购买的柏树10根。2011年10月14日,在靖边县东坑镇派出所扣押由刘殿林(罗某某之两姨)派人送来的从白某某手中购买的柏树20根。4、清涧县公安局的说明,证实白某某认罪态度好,配合公安机关从罗某某处追回30根柏树。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他通过白某某销售所盗窃的柏树是事实,由白某某联系买主,按卖价的10%给白某某分钱。6、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所盗窃的柏树,由孙某某联系白某某负责销赃,按售价给白某某报酬。7、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秋,他从白某某手里给他姨夫孙培发买了10根柏树。2010年冬他介绍,白某某给他两姨刘殿林卖了20根柏树。8、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他向白某某两次购买柏树20根。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男,1972年10月5日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新城乡吕家口则村。10、被告人白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所供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多次予以销售并牟利,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罪刑,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多次销赃,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偏轻,本院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没收被告人白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韩星火审判员 苏庆华审判员 黄春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