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民初字第0437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与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378-2号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法定代表人丁秀芝,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丁李,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被告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国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与被告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2012年6月25日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依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299581.61元。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已向本院提供30000元保证金及担保人张树海所有的西安市雁塔区朱雀路60号第一幢1单元2201室185.32平方米,房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299581.61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洁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鲍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