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李国成、张红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国成;张红斌;黄昌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成,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现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杨培、廖赞斌,均系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斌,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县人,现住海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昌武,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海丰县人,现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彭柏竣,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海丰县人,现住海丰县。上诉人李国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54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国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培、被上诉黄昌武的委托代理人彭柏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红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春变审 判 员 叶剑亚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育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