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俊岭与被告吴虎川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岭,吴虎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53号原告周俊岭,男,汉族,1956年1月7日出生,原国棉三厂工人。被告吴虎川,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岭与被告吴虎川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周俊岭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岭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韦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