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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俊岭与被告吴虎川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岭,吴虎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53号原告周俊岭,男,汉族,1956年1月7日出生,原国棉三厂工人。被告吴虎川,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岭与被告吴虎川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周俊岭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岭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韦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