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孙建文、唐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孙建文,唐茜,桂林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4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与杉湖北路交叉口东北角杉湖综合楼。负责人王艺民,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寄梅,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文,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永华,无职业。被告唐茜。被告桂林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9号佳信华庭一单元6楼。法定代表人郑衍卿,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孙建文、唐茜、桂林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2012年7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4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720元,被告孙建文自愿负担(被告孙建文已交清)。审判员 阳 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素素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