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行初字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红诉被告保定市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为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颁发的房屋权他项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红,保定市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高行初字6号原告张金红,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保定市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管志民。第三人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之文。第三人宋永昌,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保定市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为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颁发的房屋权他项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尹俊华审判员 李祥然审判员 张克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