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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3-12-08

案件名称

梁政与阳山县鸿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罗裔森、傅钦芳、李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政,阳山县鸿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罗裔森,傅钦芳,李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33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政,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志球,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山县鸿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裔森,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罗裔森,男,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傅钦芳,男,汉族,1949年4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苟,男,汉族,1949年11月14日出生。申请再审人梁政因与被申请人阳山县鸿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罗裔森、傅钦芳、李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梁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XXX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