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刑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武树彪、杜卫强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武树彪;杜卫强;武乔文;武岳辉;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唐刑终字第25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树彪,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中专文化,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卜大寨村村长。2011年8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2012年7月16日因羁押期满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杜卫强,男,1983年9月1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1年8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2012年6月16日因羁押期满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武乔文,男,1978年8月9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1年8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2012年6月17日因羁押期满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武岳辉,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1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因羁押期满于2012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树彪、杜卫强、武乔文、武岳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古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武树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定,2011年2月22日,被告人武树彪听说与其妻子武某丁打架的苏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住院治疗,便同被告人杜卫强、武乔文、武岳辉驱车前往古冶区医院,在病房内找到苏某,被告人武树彪、杜卫强、武乔文和武岳辉对苏某进行殴打,并迫使苏某到派出所撤案。2011年8月9日,苏某的伤情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2011年11月10日,苏某的伤情经石家庄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证人赵某甲、武某甲、武某乙、冯某甲、崔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赵某乙、冯某乙、武某丙、武某丁、冯某丙、杜某甲、赵某丙、杜某乙的证言材料;3、被害人苏某的陈述材料;4、被告人武树彪、杜卫强、武乔文、武岳辉的供述材料;5、辨认笔录;6、法医鉴定;7、告知笔录;8、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9、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10、古冶区医院总值班记录;11、到案说明。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树彪、杜卫强、武乔文、武岳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四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卫强、武乔文、武岳辉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树彪为自己辩解称:我去医院找他,我认为是有原因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武树彪的辩护人董立新为其主要辩称:武树彪殴打他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漫无目的的破坏公共秩序、任意殴打他人,而是针对特定的殴打其妻子的一方实施了殴打的行为,请求法院认定武树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武岳辉为自己主要辩解称:我是从犯,且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武树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杜卫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武乔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武岳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后,原审被告人武树彪不服,上诉提出其不构成犯罪。经二审审理查明,2011年2月22日,上诉人武树彪听说与其妻子武某丁打架的苏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住院治疗,便同杜卫强、武乔文、武岳辉驱车前往古冶区医院,在病房内找到苏某,上诉人武树彪、原审被告人杜卫强、武乔文和武岳辉对苏某进行殴打,并迫使苏某到派出所撤案。2011年8月9日,苏某的伤情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2011年11月10日,苏某的伤情经石家庄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上诉人武树彪、原审被告人杜卫强、武乔文、武岳辉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武树彪上诉所提其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查,有其本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其所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建军审 判 员 陈之乔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美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