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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一初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宗素庭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鹿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宗素庭;王增海;崔书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鹿民一初字第01769号原告宗素庭,男,195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鹿泉市黄壁庄镇下黄壁村。委托代理人周玉霞,北京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增海,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鹿泉市集贸市场。委托代理人王俊梅,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崔书怀,男,195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鹿泉市黄壁庄镇下黄壁村。原告宗素庭与被告王增海、第三人崔书怀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素庭起诉称,被告于2004年4月24日与原告所在村的村长崔书怀签订租地协议。2008年10月,被告将其租地的一部分转租于原告,原告用于经营蜂窝煤厂,约定原告每年向被告支付租金为人民币5000元,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共向被告缴纳租金2万元,但被告于2012年10月要求原告提前终止合同,原告不同意,被告遂将原告经营的蜂窝煤厂用汽车、石子堵住场地,其中石子将原告的煤泥覆盖,造成损失2000元,致使原告无法经营的损失1万元,2013年6月,原告继续㻏营蜂窝煤厂,刚经营3天,被告曾打男话限定펟告在7日内清空蜂窝煤厂,否则后果自贗。当原告再次到㜺地㻧续经谥时,Ꮡ现茂窝煤被砸碎,造成蜂窝煤损夑1800元,原告伺了能够继续经蘥,原呋经包村干胨协调,亮2013年9月9日包村噲部收取原告2013年的租地租金5000텃,其答应将该租金转交被告,让原告圸该场地经营。原䑊遂于2013噴9✨ı3日到场圸经营,发现场地全部用�熟料、石孰堵住,原告的煤泥覆盖其中,造成煤泥损失䀶000元,被告阻挡原告经营之际,适逢生产旺奣,造成原告损失2万凃。原告租赁之地,2012年经鹿泉市纪检委鹿纪(2012)94号关于给予崔书怀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中载明:“2004年4月,时任村支部书记崔书怀等三人擅自将该地租给他人······”。原告认为:被告所租土地属于非法占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被告签订的租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故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返还原告租金25000元;赔偿原告蜂窝煤及煤泥损失9800元;赔偿因无法经营所导致的损失3万元。被告王增海辩称,一、原、被告的租赁合同有效。理由:1、根据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原、被告的合同没有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2、被告所租的土地不是非法占地,第三人崔书怀1999年占用土地后在该地上筹建饲料厂并在政府部门办理了建设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尽管办理时土地使用证年限是10年,我们认为这个期限与第三人崔书怀与村委会合同的租赁期限是两个法律关系。3、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期限应视为不定期合同,原、被告有任意解除权。故,被告有权解除合同。二、如上所述合同有效,不应返还租金25000元。三、关于原告所述赔偿,蜂窝煤厂的赔偿损失一道公安部分报案,原告应向具体侵权人赔偿与被告无关,不同意赔偿。四、可得利益损失应由具体侵权人赔偿与被告无关。第三人辩称,案件与我无关,赔偿与否是原、被告之间的事。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008年10月20日)是否无效。2、被告是否应当颓坏原告租金及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提交证据:1、2008年10月2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证明原告连续交租5年,每年5000元。共计25000元2、2009年9月28日王增海的收条与2013年9月9日贾立中的收条各一份,证明2009年9月28日与2013年9月9日的数额都是5000元,2013年9月付款后没有经营,是对方原因不让经营。2013年租金是先付的一年资金。3、2004年4月24日王书槐与王增海签订的租地协议,证明内容是此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是无效协议。因为租地应当经过村民会议2/3同意和乡政府的批准,另外个同是禁止转让、转租的,现在转租无效。4、中共鹿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一份(鹿纪(2012)94号),证明租地协议中的土地是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定。5、介绍信一份,证明内容推荐宗素庭为村委会成员,证明土地收回本村有村集体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5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意诺。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12年4月15日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起诉要求同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均要求单独抚养女儿,原告认为孩子尚在哺乳期,且被告有暴力倾向,孩子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被告认为被告有经济来源,能够保障孩子日常生活、学习支出,孩子随原告生活更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关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海尔冰箱、海尔电视机、美的空调、电脑要求被告返还,被告认为上述财产系被告婚前为结婚而购买,不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对此主张没有提交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在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为家庭增添了许多欢乐,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难免为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且由于采取的方式不当,致使双方感情产生了裂痕,但在庭审中未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事实,故原告要求同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丽梅与被告杨永波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敏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