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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郯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徐建立、高玉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建立;高玉秀;杨晓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郯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徐建立,男,1956年10月,汉族,郯城县。申请执行人高玉秀,女,1956年12月,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晓,男,1985年4月,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8)郯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晓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沂新城支行的存款12000元,账户为:62×××92。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郯城支行郯东路分理处,账户:37×××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荣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