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郯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徐建立、高玉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建立;高玉秀;杨晓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郯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徐建立,男,1956年10月,汉族,郯城县。申请执行人高玉秀,女,1956年12月,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晓,男,1985年4月,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8)郯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晓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沂新城支行的存款12000元,账户为:62×××92。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郯城支行郯东路分理处,账户:37×××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荣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