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谢翠丰与马海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翠丰,马海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64号原告:谢翠丰,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胡海水,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海珍,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翠丰与被告马海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翠丰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翠丰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翠丰撤回对被告马海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翠丰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