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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谢翠丰与马海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翠丰,马海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64号原告:谢翠丰,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胡海水,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海珍,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翠丰与被告马海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翠丰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翠丰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翠丰撤回对被告马海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翠丰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