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终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达某某与董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某某,董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1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达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达某某与被上诉人董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达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693元由达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玲审判员 李刚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