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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兴智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50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兴智,男,1966年1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农民。2009年6月25日因诈骗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8月3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智犯抢夺罪,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兴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7日,被告人陈兴智伙同他人在西安市高新区木塔寨村正街以抽奖为由骗取路人钱财,当日6时许,被告人陈兴智在人群外围望风时,其一同伙(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卢某的项链公然夺取后逃出人群,被害人卢某在后追赶,被告人陈兴智得知其同伙已得手,为帮助薛力逃脱,遂上前阻拦被害人,后亦逃离现场。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陈兴智等人再次在木塔寨村以抽奖为由骗取路人钱财时被抓获。另查明,被抢走的被害人卢某的项链于2011年6月23日购买,价值为5098元,销赃后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兴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质保书、扣押单等相关书证;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于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兴智的供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兴智在一年又六个月至两年又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兴智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兴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至2013年2月27日止)。二、涉案未追回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国良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窦 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浮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