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中法民三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9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王小青、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小青;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中法民三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小青,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汕尾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杨雪标,汕尾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地址:海丰县鲘门镇红源管区。法定代表人陈永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玉兴,广东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小青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海法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小青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雪标、被上诉人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玉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海法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曾广文审 判 员 莫秀春代理审判员 林 纯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辉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