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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驻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鸠、郭永辉、王庆、郭认与郭建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鸠,郭永辉,王庆,郭认,郭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驻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郭鸠,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郭永辉,男,1996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庆,男,193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申请执行人郭认,女,194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建设,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上蔡县。关于郭鸠、郭永辉、王庆、郭认与郭建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鸠、郭永辉、王庆、郭认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郭建设家住上蔡县,其财产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郭鸠、郭永辉、王庆、郭认与郭建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