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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李战良与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战良,王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李战良被执行人王卫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山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卫红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卫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卫红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