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环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某在诉状中所留联系电话号码经多次拨打,或无人接听、或关机,后停机,致使无法通知到原告,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据此,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崔志龙代理审判员 李东兴人民陪审员 何 洲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立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