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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环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某在诉状中所留联系电话号码经多次拨打,或无人接听、或关机,后停机,致使无法通知到原告,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据此,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崔志龙代理审判员  李东兴人民陪审员  何 洲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立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