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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刘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18号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刘辛庄村。法定代表人董继生,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刘化文,农民。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诉刘化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唐民三终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宿建东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