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刘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18号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刘辛庄村。法定代表人董继生,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刘化文,农民。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区东方轧钢厂诉刘化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唐民三终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宿建东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