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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商初字第272号原告周发。委托代理人胡定旺,宝应县水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安宜镇苏中北路10号。负责人衡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俊萍,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峰,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发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发负担。审判员  董玉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