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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邢东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20-08-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苗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苗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东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李某,女,193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杰民,系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某,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贾晓辉,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苗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韩 鑫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守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