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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9-12-21

案件名称

郑连弟与郑连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连弟;郑连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郑连弟,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郑连胜,男,37岁,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连弟与被告郑连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连弟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连弟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郑连弟负担。审 判 长  杨中随代理审判员  段文杰人民陪审员  王洪政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