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9-12-21
案件名称
郑连弟与郑连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连弟;郑连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郑连弟,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郑连胜,男,37岁,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连弟与被告郑连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连弟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连弟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郑连弟负担。审 判 长 杨中随代理审判员 段文杰人民陪审员 王洪政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