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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郭萍珍与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萍珍,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郭萍珍,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亚东,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俊俊,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133号。法定代表人赵君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盟超,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萍珍与被告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萍珍于2012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萍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