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玉梅与杨士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何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杨某,住址广东省龙川县,经常居住地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韩隽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人民陪审员 沈 慧 敏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淑蓉(代)第2页,共2页